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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lmes - 人事 | 2023-07-19 | 點閱數: 185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793號函 辦理。

二、有關教師補休相關事宜,依教育部歷次函釋及地方制度法 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 責;大專校院部分,基於學術自主,係由各校秉權責妥 處。

三、復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 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 延長至多為2年,且遷調後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 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四、參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並保障教師因轉任不同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所屬學校或大專校院之補休權益,自112年1月1日起 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二)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 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 職學校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