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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lmes - 人事 | 2026-03-03 | 點閱數: 421
說明: 一、為落實公務員赴大陸及港澳地區之管理,不論平、假日,均應於行前完成申請或通報並完成差勤登錄。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有違規情事者,將依赴陸、赴港澳相關建議懲處原則論處,請各機關(單位)務必廣為宣導。 二、請各機關(單位)加強宣導及落實旨揭管理規範,茲就赴大陸及港澳地區事項分述如下: (一)赴大陸申請程序: 1.申請期限: (1)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或利益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應於赴陸前15個工作日前,經本府向內政部申請許可。(2)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應於赴陸前5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申請同意。 2.返臺通報...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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