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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lmes - 人事 | 2022-04-25 | 點閱數: 57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福字第1110093642號

主旨: 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4月15日部退三字第11154434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旨揭調整方案係以本(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始為適用對象,惟本年6月30日以後審(核)定,並溯自本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可適用之給付項目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或月撫慰金(含展期)、月撫卹金及依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三、 有關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2%後發給,毋須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至於經調整後發放金額之系統資料介接事宜,將由銓敘部協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及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研議,俾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按調整後之發放金額正確發給,並如期自調整方案實施之日起配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