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224828號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 救濟範圍,並自109年10月5日起實施,轉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