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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lmes - 人事 | 2017-08-25 | 點閱數: 683

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網路流傳資訊澄清說明

 

正確資訊

【澄清1】

有關網路流傳「公教人員月退休金與薪資調整脫勾,永遠不調高」錯誤資訊之澄清

  1. 依照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的調整,是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綜合衡酌後,訂定調整幅度(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
  2. 據此,當公教人員調整薪俸時,退休公教人員的退休金也會依上述規定,檢討是否必須調整及調整幅度。所以,網路流傳未來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永遠不會調高,是錯誤的資訊。

【澄清2】

讀者投書提及「此次公教人員年金法案,明訂『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初任人員建立全新制度,就是自新進人員另立新基金,將使舊有基金提早破產,導致長者困頓、壯者徬徨,毀滅整個臺灣」之澄清

  1. 對此,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特別表示:在112年全新制度尚未定案的情形下,上述報導中針對新制度提出的種種評論與舊有基金財務安全等問題,都屬於個人臆測且恐言過其實。澄清說明如下:
  2. 本次推動各類人員年金制度改革是採分階段進行,故短期內仍採制度分立,各自檢討,以及時解決現行制度面臨的急迫性問題;長遠而言,再規劃建立新制度。基此目標,本次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中均明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的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3. 後續將由公教人員年金業務主管機關著手規劃建立新進人員新制度,一定會詳慎研議及多方討論,並參考其他國家改革經驗,以提出長遠穩健可行之新制度;同時也要兼顧舊有基金之延續及安全。因此,關於112年新制度之建立,究竟要採行何種制度,目前都尚未定案,若在此時就認定未來新進人員一定會另立新基金,以及現職人員是否結清,加入新基金等,都是對未來新制度之建立過早下定論。
  4. 為穩固現行公教退撫基金財務安全並減輕在職人員繳費壓力,本次三讀通過的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中亦明定,已退休及現職公教人員於優惠存款利率及所得替代率調降後,各級政府可撙節的預算支出,全數都要挹注退撫基金,以適度延後退撫基金用罄年度。上述節省經費挹注,並不會受112年建立全新制度而有所減損,如此對現有舊基金仍可維持一定的財務穩健,同時在規劃全新制度時,配合擬訂完善財務執行方案,避免舊基金發生斷源情事致危及公教人員退撫權益。

【澄清3】

有關網路「退休軍公教22萬人,退休金如何省6700億元」錯誤資訊的澄清

  1. 依據銓敘部與教育部委託精算結果,本次推動年金改革後,各級政府預算約可節省1.4兆元(公務人員7千3百億元、教育人員6千7百億元),是指18%優惠存款調降或歸零,以及所得替代率調降的結果。這些金額都是按折現率折現過的,而且不包括軍職人員。軍公教人員退休金1年可省6700億元的說法是錯誤的,政府從來就沒這樣說。
  2. 本次改革方案適用對象除了已退人員,還包括現職及未來新進人員,都一併納入前述委託精算財務分析,不是網路資訊所說的退休軍公教人員22萬人,也不是以此來計算一年內每人每月因年改方案所扣減的金額。

【澄清4】讀者投書「只差一天離職,竟損失65萬!年金改革後,千萬別忽略這項魔鬼條款」之澄清

  1. 此說法是該讀者對年金改革方案的片面解讀,完全忽略年金改革方案整體性規劃。
  2. 事實上,本次三讀通過的公教人員年改法案中,對於法案施行以後離職的公教人員,訂有「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的規定,以使離職公教人員原有公職年資退休給與,得到充分保障,也因此同步取消以往離職公教人員可領走政府分攤提撥退撫基金本息的規定,如此規劃絶不是文章所提到的是「懲罰員工辭職的是『防脫逃條款』」,更不是政府在迴避雇主應負的退休金提撥責任。
  3. 在本次修法新法施行後離職者,如果不選擇申請發還自己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還可以選擇適用「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規定:
    • 保留年資:任職滿5年以上離職的公教人員,可以選擇保留年資,等到65歲6個月內申請領退休金,任職年資如果滿15年以上,還可以支領月退休金。
    •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若有轉任私部門者,在原公職年資不足15年情形下,可以併計私部門年資成就公職月退休金請領條件,至65歲6個月內申請月退休金。
  4. 綜合來說,在新法施行後,相較於新法施行前離職者,對於離職公教人員原有公職年資退休給與更具保障。換句話說,在新法施行前、後離職,在退休金權益上確實有不同,但絶非如該讀者文章所指「在新法施行後離職,就會損失6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