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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lmes - 人事 | 2016-11-15 | 點閱數: 557

一、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由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考「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
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二、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檢送「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