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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落實公務員赴大陸及港澳地區之管理,不論平、假日,均應於行前完成申請或通報並完成差勤登錄。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有違規情事者,將依赴陸、赴港澳相關建議懲處原則論處,請各機關(單位)務必廣為宣導。
二、請各機關(單位)加強宣導及落實旨揭管理規範,茲就赴大陸及港澳地區事項分述如下:
(一)赴大陸申請程序:
1.申請期限:
(1)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或利益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應於赴陸前15個工作日前,經本府向內政部申請許可。(2)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應於赴陸前5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申請同意。
2.返臺通報:
(1)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服務機關備查;機關首長則送交本府辦理。(2)若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赴陸期間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相關單位。
(二)赴香港或澳門申請程序:
1.申請期限:
(1)公務事由:於出境 3 週前通報陸委會並副知本府人事及政風處(簡任 11 職等以上及政務人員報本府,其餘人員報服務機關)(2)非公務事由:於出境 15 日前(簡任 11 職等以上及政務人員報本府);出境3日前(其餘人員報服務機關)辦理通報。(3)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於出境 3 週前通報陸委會並副知本府人事及政風處(簡任 11 職等以上及政務人員報本府,其餘人員報服務機關)。
2.事後補辦及異常狀況之處理:
(1)行程中若因突發狀況臨時會見特定人員,未能事前申報者,應於返臺後1週內完成補通報作業,並函報大陸委員會同時副知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2)在港澳期間若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服務機關(人事及政風單位),返臺後由服務機關函報大陸委員會同時副知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三、重點須知:
(一)赴陸港澳不分平日、假日均應於行前完成申請或通報,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陸港澳應至大陸委員會官網「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三)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
(四)在陸港澳轉乘也要事前提出申請,無論從陸港澳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陸港澳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需事前提出申請、通報或獲得許可。
(五)未經申請同意或許可赴陸、港澳未依規定通將受到懲處。
四、各機關於辦理赴陸港澳申請時,如已建置線上申請系統,得至該系統完成申報程序,毋須另行檢送紙本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