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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lmes - 訓導組 | 2017-08-18 | 點閱數: 1107

害防制法第12條:未滿18歲不得吸菸

              第13條:禁止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

 ☆電子煙是一種新興產品,其煙油成分及透過電池產生熱能將液體霧化方式,與傳統菸紙(捲)菸有相當大的差異,所含成分可能有尼古丁、毒品之成癮物質,尚測量到甲醛、乙醛等致癌性成分,容易刺激眼部及呼吸道,長期吸入可能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
也可能傷害旁人健康 。